1、国家公务员需要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本单位和任免机关申请离职。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对在涉及到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需要由本人继续处置的;正在同意审察尚未结案的;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新录用职员在试用期的;其他缘由不适合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能离职。
3、国家公务员离职,单位或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申请离职的公务员或呈报单位。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离职,并补办有关手续。
4、国家公务员在离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能离职时不能擅自辞职,对擅自辞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置,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5、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同意其他安排的;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三天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事假或休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越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导致恶劣影响,又不适合给予开除处分的;
其他损害公务员形象或其他缘由不适合在机关继续工作的。
6、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辞退:
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患紧急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