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7年,27岁的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25岁的女生余某,相处半年后,两人感觉情投意合,确定了恋爱关系。又过了大半年,看着上涨的房价,两人决定早日共筑爱巢, 2018年5月双方与开发商签订产品房预售合同,一同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米左右的期房,房子总价款192万元,其中首付款57.6万元,分别由高某支付35万元、余某支付22.6万元,高某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4.4万元,余某向银行出具一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就前述贷款与高某一同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双方作为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以购买的房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然而,有情人终成眷属有时只不过漂亮的憧憬,2018年十月,高某和余某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痕没办法弥合,最后于2019年初决定分手。分手后,两人对于房子的归属及折价数额建议不一,多次交流无果。
解答:系争房子为高某与余某基于恋爱关系一同购买,双方均有支出首付及还贷,房子应确定为双方共有。现高某与余某已经终止恋爱关系,高某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虽然房子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但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拥有分割条件,应予分割。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置;没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合理确定双方份额。鉴于双方对共有房子的分割没协议约定,房子贷款人为高某,考虑高某出资较多,依法确认系争房子产权归高某所有为宜。当然,余某是系争房子的一同还款人和抵押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子归高某所有不应影响银行所享有些债权和抵押权,在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银行赞同,不拥有办理变更的条件。可以参考房子现价值,结合双方各自支出首付及还贷的多少,确定高某应给付余某的房子折价款。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根据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一同共有人在共有些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没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一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除共有人具备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些份额,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可以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